长春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理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结合长春市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长春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第三条 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旨在通过规范企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监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倡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得转让资质,不得挂靠其他企业资质,不得参与不正当低价竞争,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益冲突。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七条 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为手段压级压价承揽业务。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协作,尊重同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讲信誉、守承诺,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在多个企业同时执业,不得转借、出租、涂改注册证书,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制定实施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七条 协会将定期组织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检查制度,以规范监理企业的市场自律行为。
第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公约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参与行业评优。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告;
2.协会约谈;
3.公开通报;
4.取消会员资格;
5.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修改和补充由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市建设监理协会
2025年2月15日